在遇到拆迁时,很多被拆迁人经常跟我们反映,他们根本就没有见到相关的征收公告,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房屋征收公告相关的法律条款是如何规定的。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13条规定,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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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主管部门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相关的解释是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由市县级行政机关发布,一般张贴于征收范围内及其周围,较为醒目、易于为公众查看的地点,也可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公告的内容包括征收补偿的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的事项。若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就是房屋征收时的征收公告该如何张贴,在什么范围内张贴进行公布,以及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向什么部门提起等相关的约定和解释。
拆迁公告贴出后,一般情况下会入户来跟咱们具体的进行洽谈。在洽谈过程之中,当然往往会经历很多次。有的拆迁工作人员做出各种各样的承诺,一般这种承诺到最后的时候,一旦同意拆迁条件,想签订拆迁协议了,再看协议的时候,当然有的时候是空白协议,有的时候拆迁协议上也没有你们双方约定的条件,都是口头承诺;有的时候征收方使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查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等方式来逼迫签字。
关于征收公告,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公告公布的时间点,这里的“及时公布”可以理解为在实际操作中,如无特殊情况,宜在决定日即日公布。二是公告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征收公告应当载明的事项,即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关于宣传解释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主体,应当做好宣传并解答征收工作中的疑问,进行解释等。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在前文提及的公告中,应含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或获得补偿的途径的相关内容。但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是在征收决定公布时一并说明,还是另行制作法律文书,还有待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
需要注意拍照留证的文件:1、拟征收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包括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2、征收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相关内容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一般来讲,征收公告张贴后紧随而来的就是征收行为的开始。3、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方案是征收过程中的核心,在经过了公告、意见征询、评估等所有的征收法定程序后,安置补偿方式就是征收方就之前工作的一个总结,涉及被征收人的直接利益。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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